挑戰國安委決定才是「越權無效」

April 24, 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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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,將於今年9月開審,黎智英的一方原本打算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但被拒,黎智英日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,指稱香港國安委指Tim Owen代表黎智英會構成國安風險,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入境簽證,黎智英的一方認為有關決定「越權」,要求法院撤銷香港國安委的決定。

入境處處長區嘉宏向法庭遞交誓章,披露國安委於1月11日召開會議,建議拒絕Tim Owen參與黎智英案的入境簽證。區嘉宏在誓章中亦提到,他轉述香港國安委本應不可公開的決定,已獲得「特殊許可」。

這單司法覆核官司富爭議性。

一般的司法覆核有兩個相關的理據,一是越權無效(ultra vires),即政府機構作決定時,超越了她的權力範圍,所以其決定無效;二是違反自然公義(violation of natural justice),意指政府在作決定時,沒有給予足夠機會讓受影響的持份者作出申訴和辯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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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清楚指明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,不受司法覆核。」所以,法理上,香港法庭一經確認政府相關決定來自香港國安委,就應拒絕相關的司法覆核申請。 內地有評論指「香港的法院但凡受理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,無論司法覆核的結果是支持還是駁回,都是越權的表現,都不符合《港區國安法》的原意。 另一個相反觀點是,人大常委會將《港區國安法》列入《基本法》附件三,就是容許香港以普通法的方式對《港區國安法》予以實施,這是一國兩制的延伸。 要解答這個問題,要從最基本的香港憲制地位出發。《港區國安法》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立法機構、全國人大所屬的人大常委會制定,是中央直接制訂的法律。而香港法院只是一個地方法院,無權限挑戰中央制定的法律。當然,《港區國安法》要在香港實施,要透過香港法院去執行。而香港普通法系和內地大陸法系最大的不同是,普通法系重視案例,由高院或以上法院判決的案例有約束力。透過案例的累積,可以豐富法律的具體內容。但是,容許《港區國安法》在香港現行的普通法系統內實施,並不等如容許香港的法庭挑戰中央制訂的《港區國安法》,包括: - 閱讀更多 -

一、特區法院不能對《港區國安法》作違反《基本法》的違憲審查,特區法院並無這種權力,若進行違憲審查本身就是越權。 二、特區法院不能質疑香港國安委的決定,因為香港國安委是中央直屬機構,特區法院無權挑戰中央機構的決定。 三、特區法院不應受理對香港國安委的決定的司法覆核,否則法院本身才是越權。 現實上,黎智英一方可能明知不會打贏官司,但仍想利用法庭作為宣揚其政治思想的舞台。鑑於《港區國安法》已明文規定港區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,特區法院只能依法行事,一經確認是香港國安委的決定,就將相關的司法覆核申請「剔除」(stick out)。 一國兩制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制度,兩制要各守其分,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國之下的地方政府,要認清自身的憲制地位。港人若自行其事,甚至要挑戰中央,本身就是越權無效的行為。 盧永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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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urce: 巴士的報